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171號聲請人 朱耀榮 即興明企業行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之內容,應更正如後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表:
┌───────────────────────────────┐││├─┬───┬───┬──┬───┬───┬──┬─────┬─┤│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1│天正國│興明企│玉山│070543│15,120│108│BI0000000││││際精密│業行│商業│503166│元│年1│││││機械股││銀行│6││月7│││││份有限││大昌│││日│││││公司周││分行││││││││ 倩玉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