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268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債務人 陳宏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 陳柳金 發支付命令,惟陳柳金已於民國108年7月14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陳柳金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該部分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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