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 黃淑琴 兼訴訟代理人 林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給付融資融券款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7月7日裁定命在該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揭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99年度金字第60號民事判決影本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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