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王巧倫 債務人 曾容瑩 即 曾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曾珠明」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曾容瑩即曾珠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