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珮瑄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251號,偵查案號:99年度速偵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傳真機壹台、六合彩簽單拾參張、六合彩帳單伍張及六合彩開獎單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員於民國99年2月9日18時5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號查獲被告賭博犯行,並扣得其所有之傳真機1台、六合彩簽單13張、六合彩帳單5張及六合彩開獎單1張,而被告該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3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刑事案件報告書、訊問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