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55號原告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宏璋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 律師
陳君漢 律師 黃朗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九十五年一月至九十七年四月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之每月用電度數及電費金額。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