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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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34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鄭美珠 即 鄭大新 之繼承人、 鄭美華 即鄭大新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更正 鄭燦榮 、 鄭鈺澤 列為債務人。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