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原告 林煒倩 訴訟代理人 林椿宏 被告 張泰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邰婉玲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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