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玟樺
周臺華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玟樺、周臺華互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玟樺、周臺華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陳玟樺、周臺華均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110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2號卷第122、125、127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郭韶旻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