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118號聲請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抵押權設立契約書。
二、相對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