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10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 鄭許錦賢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執行標地基地未坐落於214地號,請更正附表建
物基地座落之說明。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