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83號債權人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代理人 吳晟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耀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張耀中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及107年7月2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5日內提出債務人張耀中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書分別於107年6月27日及107年8月03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吳純敏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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