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至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至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至偉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6之「犯罪日期欄」、編號5、6之「最後事實審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將使受刑人失去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方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現聲請人既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頁),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4月(2次)│├────────┼──────────┼──────────┼──────────┤│犯罪日期│106年3月7日│106年3月1日至3月│106年3月10日││││2日│106年3月10日││││106年3月1日至3月│││││2日│││││106年3月1日至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930、13961號│第8368號│第12930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771│106年度簡字第2566號│106年度簡字第420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11日│106年5月1日│106年8月2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771│106年度簡字第2566號│106年度簡字第4203號││││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12日│106年11月16日│106年1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470號│第18543號│第521號││備註├──────────┴──────────┴──────────┤││編號1至4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4日│106年3月6日│106年3月6日、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050號│第33378號│第33378號│├───┬────┼──────────┼──────────┼──────────┤││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07│107年度上易字第1093│107年度上易字第109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107年10月2日│107年10月2日│├───┼────┼──────────┼──────────┼──────────┤││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07│107年度上易字第1093│107年度上易字第1093││││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9日│107年10月2日│107年10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035號│第16324號│第16325號││├──────────┤│││備註│編號1至4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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