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勞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郭松濤法官周美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陳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