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風車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三暉圖書發行有限公司上訴人即被告兼右二公司代表人乙○○上訴人即被告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余淑杏
賴淑惠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及告訴人甲○○對 許純如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未及審理,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蘇素娥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倪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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