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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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名豐 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度 訴 字第 1912 號裁定(93.09.06)[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度 訴 字第 1912 號裁定(93.10.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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