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揚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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