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選任辯護人吳錫欽律師被告丙○○男三
乙○○男三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何啟薰 律師被告丁○○男三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