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 伍志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元,惟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伍仟零壹元,尚應補繳陸仟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幸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江永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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