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丁○○
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零壹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被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九十一萬元,約定每月五日還款五十萬元,如按期清償,還至八十三年四月五日剩下四十一萬元,再還清即可,惟被告一開始即沒有按時清償,直到八十三年十月才還款八十萬元,至九十年七月才又陸續還款十萬九千元,至今總共償還九十萬九千元,尚餘二百萬零一千元未清償,爰依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款項。
三、證據:提出借貸契約書、協議書及切結書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應尚欠原告一百九十多萬元而已,但詳細數目被告並不清楚,兩造曾經過協調,原告要求被告一次還清,被告無法做到,被告願意用退休金優先還給原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八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被告借款二百九十一萬元,約定每月五日還款五十萬元,如按期清償,還至八十三年四月五日剩下四十一萬元,再還清即可,惟被告一開始即沒有按時清償,直到八十三年十月才還款八十萬元,至九十年七月才又陸續還款十萬九千元,至今總共償還九十萬九千元,尚餘二百萬零一千元未清償,爰依借貸及連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款項。被告則以其應尚欠原告一百九十多萬元而已,但詳細數目被告並不清楚,兩造曾經過協調,原告要求被告一次還清,被告無法做到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八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被告借款二百九十一萬元,約定每月五日還款五十萬元,如按期清償,還至八十三年四月五日剩下四十一萬元,再還清即可,惟被告一開始即沒有按時清償,直到八十三年十月才還款八十萬元,至九十年七月才又陸續還款十萬九千元,至今總共償還九十萬九千元,尚餘二百萬零一千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貸契約書、協議書及切結書各一件為證,雖被告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被告就此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被告就系爭借款之本金二百九十一萬既尚未清償,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即無不合,所訴自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洪有川~B法官賴秀雯~B法官柯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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