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36號
原 告 蕭言均
被 告 劉泰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6日上午11時5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游士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36號
原 告 蕭言均
被 告 劉泰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6日上午11時5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