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家簡字第6號
訴訟代理人  陳秋真
被   告  陳培城
       陳培榮
       陳欽熙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
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
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訴訟中即民國100年10月8日死亡,有死亡證
明書及戶籍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雖原告有訴訟代理人,惟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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