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3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美
  鳳、 喻廣龍喻廣華喻語蕎 (均為 喻智裘 之繼承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465號),惟被告均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221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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