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0號
原   告  林鐘榮
訴訟代理人  林建佑
被   告  林奕瀞
       林佩玉
       林珊妤
兼 前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品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林嘉福 生前是否以自己帳戶還款及其狀況,仍有向嘉義縣水上
鄉農會調查之必要。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d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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