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選任辯護人魏翠亭律師
陳思民 律師 魏早炳 律師被告乙○○
國民身分證指定辯護人 鞠金蕾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三頁第二十行、第二十一行理由欄貳、五、(二)內關於「(參見本院卷【二】第78頁、第179頁至第291頁)」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參見本院卷【一】第78頁、第179頁至第291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三頁第二十行、第二十一行理由欄貳、五、(二)內關於「(參見本院卷【二】第78頁、第179頁至第291頁)」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有更正必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