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31號再抗告人乙○○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6年度抗字第131號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惟再抗告人未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再抗告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㈠、本件應徵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㈡、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呂明坤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