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819號抗告人即相對人甲○○○○○○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第781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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