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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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海商字第1號原告七ケ浜漁業株式會社
番29法定代理人甲○○○
番29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七ケ浜株式會社」之記載,應更正為「七ケ浜漁業株式會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