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選任辯護人魏翠亭律師
陳思民 律師 魏早炳 律師被告乙○○
國民身分證指定辯護人 鞠金蕾 律師上列被告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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