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建物登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0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
魏其村 律師被告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己○○
李添興 律師
參加人丁○○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
張泰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物登記事件,原告不服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94年苗府訴字第1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6年6月26日上午10時正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許武峰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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