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1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1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九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四月十三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袁從楨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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