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附民上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上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六四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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