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九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本院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九四號確定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九四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於同年五月十二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投交簡字第三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