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7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陳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簡字第178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12月28日下午4時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約定應按期定額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一期繳款截止日
前未清償當期應繳金額,即視為全部到期,遲延利息則依本
金餘額依週年利率18.5%計算,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156,628元未為清償
,復訴外人中國信託銀行於93年6月1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
讓與訴外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蘇黎世公司
),再由蘇黎世公司於96年9月15日讓與原告,並於96年11
月19日依法登報公告,上開債權已合法移轉,迭經原告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
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專案貸款申請書、
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中國信託銀行債權讓與同意書、蘇黎
世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公告及被告帳務明細表影
本各乙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
堪信為真實,故堪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書記官郭素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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