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19號原告 林文誠
林文漳 被告 林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5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土地│權利範圍│登記所有人│土地公告現值│├──┼──────────────────┼────┼─────┼──────┤│1│高雄市○○區○○○段○○○○○號土地│2分之1│林文祥│14,427,000元│├──┼──────────────────┼────┼─────┼──────┤│2│高雄市○○區○○○段○○○○○號土地│2分之1│林文祥│6,952,500元│├──┼──────────────────┼────┼─────┼──────┤│3│高雄市○○區○○○段○○○○○號土地│2分之1│林文祥│7,196,250元│├──┼──────────────────┼────┼─────┼──────┤│4│高雄市○○區○○○段○○○○○○○號土地│2分之1│林文祥│783,750元│├──┼──────────────────┼────┼─────┼──────┤│小計││││29,35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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