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43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431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伯彰
被 告 黃忠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94年
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五期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94年10
月13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㈠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即
應按年息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自延滯日起按月繳納新臺
幣(下同)900元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五期為限。被
告至94年9月5日止共積欠本金132,42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付;㈡被告於92年2月27日向原告申請
現金卡使用,約定利息按年息18.25%計算,依約應按月攤還
,如遲延履行,依約於遲延期間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
另依約債務人每動用一筆借款,須繳納100元之提領費。被
告至94年10月12日止共積欠本金57,313元,及如主文第2項
所示之利息未付。上開債務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
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國民現金申請書及綜合約定書、
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等為證
;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
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上情
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計1,99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433條之3、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