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055號
原 告 呂美玉
被 告 顏志娟
訴訟代理人 彭育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7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055號
原 告 呂美玉
被 告 顏志娟
訴訟代理人 彭育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7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