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081號債權人宗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莫國炎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姓名有誤,故請於聲請狀更正為正確債權人姓名,並補簽章(簽名不得為簡寫,須為完整姓名),並請提出莫國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足以證明得向莫國炎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放貨品合約書、變賣貨品金額進貨單、估價單)、本件已催告莫國炎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另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09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