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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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010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葉佩青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姓名與釋明文件不符,故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姓名葉佩「旻」,並請提出請款發票影本(聲請狀敘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請求金額為含稅)及本件催告葉佩「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經本院民國109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