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47號聲請人 廖嘉裕 訴訟代理人 廖振甫 視同聲請人 廖嘉苗
廖炳溶 兼訴訟代理人 廖文富 視同聲請人 廖奕全
廖崑益 兼訴訟代理人 廖特青 相對人 廖嘉明 訴訟代理人 廖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另案以相對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對相對人提起拆屋還地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重上更㈠第127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86號廢棄原判決在案,是另案拆物還地事件尚未確定,符合民法第823條前段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
三、查另案拆屋還地事件認定相對人占有系爭土地是否為無權占有及是否應返還不當得利等部分,並非本件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先決問題,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自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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