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633號債權人 陳惠靖 債權人 陳明宗 債權人 陳張英嬌 債務人 程寶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惠靖給付新臺幣(下同) 肆佰 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明宗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張英嬌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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