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123號上訴人即原告 彭鈺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12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
2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台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查:上訴人於本院另有一交通裁決案件繫屬(案號:108年度交字第386號),並經本院亦於109.9.18判決在案,上訴人收受上開兩案判決後,一併提起上訴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750元(依卷附之109.10.13電話紀錄,本院將之列為原告另案之上訴費),惟查,原告就上開兩案之違規行為態樣、時間、地點及車輛,全不相同,且兩案之違規時間相隔達6個月,當初原告亦非以同一份起訴狀合併起訴,是兩案之裁判費(上訴費亦同)自應分別計算、繳納,併此敘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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