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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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771號原告 陳怡然 被告 邱宗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另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11第1項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辯論終結後,以108年度金訴字第39號案件判決有罪在案,嗣原告即刑事案件被害人陳怡然就其被害部分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於108年12月17日繫屬於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原告並於同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請上字第463號上訴書、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收狀戳章、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案件已繫屬於第二審,揆諸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自屬合法,先予敘明。又本件之刑事訴訟部分既已脫離本院繫屬,復因本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11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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