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附民原告 鄭雯珊 附民被告 毛彥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上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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