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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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39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脩宜敏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脩宜敏因業務侵占等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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