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89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 律師被告 劉玲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玲君對於起訴書所載之事實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所涉(販賣毒品)事實、次數已有證人 陳敬勳簡詩純杜智龍吳順吉 等人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故被告並無串供之虞,另被告亦有固定之住居所,並無逃亡之虞,實無羈押之必要;且被告育有年幼稚子,突逢被告因案羈押,家中頓失依據,實需被告返家照料,爰請准予被告交保候傳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性,而於民國105年4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業經證人陳敬勳、簡詩純、杜智龍及吳順吉證述在卷,並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可資佐證,其涉犯上開各罪之犯罪嫌疑當屬重大。被告上揭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105年4月12日訊問時,復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而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串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確存有畏重罪刑罰執行而逃亡或串證之高度誘因。從而,本件得認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所定羈押事由,非予羈押被告,顯難擔保後續之審判程序進行及將來判決確定後刑罰之執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聲請人徒以前詞主張被告並無逃亡或串證之虞,自無足取;至被告家中狀況,亦非審酌本件有無羈押原因或其必要性,所應考量之因素。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陳寶貴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