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3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曾雪燕 債務人 陳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