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30號上訴人 鄭卉容 被上訴人 蔡青蓉 以上當事人間101年訴字第23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關於判命給付新臺幣貳萬元部分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瓐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