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00號上訴人 施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學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金額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790元;登報道歉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為15,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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