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倍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祈盛 被告廣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桂樹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392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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